漢友新動力會章

2009-02-20 21:43:46 作者:hwnf 來源: 瀏覽次數:0 網友評論 0

 
 
 
 
第 一 章   總 綱
 
第 一 條
定 名
 
本會定名為「漢友新動力」,英文名稱為HON WAH NEW FORCE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宗 旨
 
推動會員關心祖國,關心社會,建設香港。
 
凝聚青年力量,努力促進彼此間的交流。
 
加強與香港、內地及海外青年團體交流和合作,擴闊視野。
 
第 三 條
會 址
 
香港灣仔道275號永德大廈C座1/F C5室或漢華中學校友會註冊會址
 
第 四 條
註 冊
  
本會根據香港警務處《社團條例》註冊。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五 條
基 本 會 員
資 格
凡漢華中學校友會基本會員,年齡在45歲或以下者,均自動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權 利
(1). 享有選舉、被選、議決及罷免權。
 (2). 可優先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並優先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義 務
 (1). 必須辦理入會手續,並繳交足額之會費。
 (2). 必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決議案。如有損害本會權益者,可撤消其會籍,並於即日起生效。
 
第 六 條
贊 助 會 員
 
資 格
凡非漢華中學校友,年齡在45歲或以下者,同意本會章程,可辦理申請入會手續,經幹事會審批及通過可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權利與義務
贊助會員之一切權利與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並須繳交贊助會員會費200元正

第 三 章 顧 問
 
第 七 條
顧 問
 (1).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幹事會會議通過,可邀請成為本會顧問。顧問可列席幹事會會議,並向幹事會提供有關意見。
 (2). 顧問之任期為兩年。
 
第 四 章 幹 事 會
 
第 八 條
職 責
幹事會負責策劃及組織漢友新動力一切活動。
 
第 九 條
組 織
 
幹事會最少由三分之二基本會員及不超逾三分之一贊助會員組成。
幹事會職權分配
(1). 主席
統籌幹事會一切會務,主持幹事會會議。
(2). 內務副主席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內務事宜。主席缺席時,代行主席一切職務。
 
(3). 外務副主席
協助處理一切外務事宜。主席和內務副主席缺席時,代行主席一切職務。
 
(4). 秘書
負責會內通訊、聯絡及文書工作會議記錄,文件處理及保管等。
 
(5). 司庫
負責一切財政事宜。
 
(6). 資訊部幹事
負責統籌電腦資訊事宜。
 
(7). 康樂部幹事
負責康樂活動事宜。
 
(8). 學術部幹事
負責學術活動事宜。
 
(9). 宣傳部幹事
負責宣傳及出版事宜。
 
(10). 聯絡部幹事
負責聯絡內部會員事宜。

第 十 條
選 舉
 
幹事會以內閣方式選舉
 
選舉事宜由包括當屆幹事會成員在內之五名基本會員組成之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委員會委員由幹事會主席委任,候選內閣成員不得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
各候選內閣須向選舉委員會報名,經選舉委員會及幹事會審核後,方成為合法候選內閣。
合法候選內閣,其合法當選票數必須為出席全體會員大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方能當選。
 
第 十 一 條
幹 事 會 會議
 
所有幹事會會議記錄必須保存。
 
幹事會會議必須幹事會人數三分之一出席方能成會,而議案須經出席會議之幹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 十 二 條
辭 職、出 缺及 罷 免
 
幹事辭職,須向幹事會提呈通過。
 
如幹事出缺,經幹事會議決,可委任會員代替其職務。
 
幹事必須出席幹事會會議,認真履行職責,經常無故缺席或長期未能履行其職責,幹事會得予書面警告,屢勸不改者,經幹事會議決後,得罷免其職位。
 
第 十 三 條
報 告
幹事會須於每年向漢華中學校友會常理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 十 四 條
任 期
 
幹事會任期為三年。


第 五 章 財 政
第 十 五 條
財 政 年 度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十 六 條
會 員 收 費
 
贊助會員須繳交會費每年港幣二十元正。
 
第 十 七 條
經 費
 
幹事會每年向漢華中學校友會常理會提交全年財政預算申請撥款,作為會務經費。
 
第 十 八 條
捐 獻
 
經幹事會同意,可接受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獻。
 
第 六 章   其 他
 
第 十 九 條
會 章 解 釋
 
幹事會為漢友新動力會章之解釋機構。
 
第 二 十 條
會 章 修 改
 
幹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基本會員聯署,可以動議修改漢友新動力會章。
 
會章修改草案須經幹事會二分之一以上幹事同意,方為有效。
 
第 廿 一 條
會 章 生 效
本會章經幹事會核准,自公佈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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